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广安联通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卿恒嘉,13118259841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166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399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就广安市应急管理局采购广安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基础支撑系统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12)通过现场提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4月18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4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候选人所投“品目号1-9,采购标的:消声静压箱”“品目号1-27,采购标的:铁皮风管加保温”“品目号1-75,采购标的:铜排”“品目号1-76,采购标的:方散”“品目号1-136,采购标的:屏体支架及安装”“品目号1-164,采购标的:矩形风管”“品目号1-165, 采购标的:配套设备”“品目号1-178, 采购标的:外墙防雨百叶风口2”“品目号1-179,采购标的:接地箱”“品目号1-184,采购标的:市电、UPS 动力柜”“品目号1-185,采购标的:排烟风管”“品目号1-186,采购标的:外墙防雨百叶风口1”“品目号1-190,采购标的:防雨百叶风口”等产品的品牌都是“中国移动”,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投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招标文件有具体产品参数,应为成品采购,不属于定制产品,投标产品应填写所投产品具体生产制造厂家、规格型号及品牌。中标候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不具备以上相关产品的制造资格,品牌填写“中国移动”纯属提供虚假资料应标。特别是“品目号1-75,采购标的:铜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从中标候选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来看,显然中国移动没有制造相应产品的资质。根据“招标文件2.7.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中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2: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候选人所投“品目号: 1-110,采购标的:便携站天线”“品目号: 1-111, 采购标的:卫星功放”“品目号:1-113,采购标的:低噪声变频器”“品目号: 1-208,采购标的:调制解调器”产品品牌为“?凯睿星通”,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投标。
事实依据:凯睿星通是生产厂家,不是品牌,并且通过查询没有“?凯睿星通”品牌,中标候选人纯属提供虚假资料应标。根据“招标文件2.7.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中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3: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候选人所投“品目号: 1-153,采购标的:卫星电话”产品品牌为“华为应急商务仓”,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投标。
事实依据:华为应急商务仓不属于品牌,经查询为无此品牌,中标候选人属于提供虚假资料应标。根据“招标文件2.7.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中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4: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候选人所投“品目号: 1-8,采购标的:便携式图形工作站”产品品牌为“机械师”,规格型号为“星辰17”,部分参数根本不满足招标要求,中标候选人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通过中标结果公示分析,中标候选人技术指标和配置只扣了1.95分,应该是只有一个“▲”的参数不满足,其他技术参数中标候选人应完全应答满足。“品目号: 1-8, 采购标的:便携式图形工作站”所有参数都是非“▲”参数。通过机械师官网查询“星辰17”(https ://www. machenike. com/ product/ 185. html),该产品是一款游戏本,散热模块非“2、工业级水冷散热模块”,同时,该产品只有3个USB接口,不能满足招标文件“6、输出口:不少于1个千兆网口/2个USB3. 1/4
个USB3.0/8声道/”要求。根据“招标文件2.7.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中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5: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候选人所投“品目号: 1-167,采购标的:电视机1”产品品牌为“CHANGHONG 长虹”, 规格型号为“98D6PMAX”,部分参数根本不满足招标要求,中标候选人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通过中标结果公示分析,中标候选人技术指标和配置只扣了1.95分,应该是只有一个“▲”的参数不满足,其他技术参数中标候选人应完全应答满足。通过长虹网站查询
“98D6P MAX”( https:/ /b2b. changhong. com/Produc tCenter/ NewDetails/278331) 可以看到,该款电视机运行内存只有3G,不满足“3、运行内存:不少于4GB”的要求,属于虚假应标。根据“招标文件2.7.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中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6: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候选人所投“品目号: 1-114,采购标的: 11 席位会议桌”产品品牌为“时代聚星”,规格型号为“4300mm* 1500m*750mm”,单价(元): 350, 000. 00,总价(元): 350, 000.00;“品目号: 1-184,采购标的:市电、UPS动力柜”产品品牌为“中国移动”,规格型号为“按需定制”,
单价(元): 40, 000.00,总价(元):40,000.00,(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超过标的单价。
事实依据:“采购标的: 11 席位会议桌,数量: 1. 00,标的金额(元): 42, 505. 00,单位:个;采购标的:市电、UPS 动力柜,数量: 1.00,标的金额(元): 6, 037.83,单位:台”。中标候选人所报产品价格超过了采购标的单价。
请求:为保障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特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中标候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明确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要求,铜及铜合金管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我中心认为采购文件未对品牌响应作实质性要求,通过网络媒体等查询结果仅作为参考依据,并不能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没有上述产品或者生产上述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主要是依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采购文件要求响应的是品牌不是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可自己决定,使用范围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通过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响应文件的核查,其分项报价表中对便携站天线、卫星功放、低噪声变频器、调制解调器的制造商名称响应为凯睿星通信息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我中心认为采购文件未对品牌响应作实质性要求,通过制造商名称和型号能够查询相关产品信息,品牌名称栏出现“?凯睿星通”的情况,并不影响产品性能参数。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2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我中心认为采购文件未对品牌响应作实质性要求,通过网络媒体等查询结果仅作为参考依据,并不能证明没有“华为应急商务仓”品牌的通信设备产品,且在百度搜索中可查询“华为应急商务仓”和型号为TDSC330A的相关信息。品牌是市场概念可自己决定,使用范围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3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4:通过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响应文件的核查,其对品目号1-8的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该项要求。我中心认为通过网络媒体等查询结果仅作为参考依据,并不能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响应产品“机械师星辰17”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4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5:通过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响应文件的核查,其对品目号1-167的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该项要求。我中心认为通过网络媒体等查询结果仅作为参考依据,并不能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响应产品“CHANGHONG 长虹 98D6P MAX”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5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6:根据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分项报价表的核查,其响应的1-114和1-184两项产品报价均超过了采购文件第三章3.2采购内容约定的标的金额,采购文件第三章3.2采购内容明确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结合采购文件第二章2.4.7投标报价(实质性要求)“一、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我中心认为采购文件已明确约定投标报价是实质性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分项报价表是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的具体体现,其中两项产品超过标的金额属于未明确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5.4.2符合性审查序号2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审查内容关联格式“开标一览表、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分项报价表、商务应答表”和“如有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因此质疑事项6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2.《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2、3、4、5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6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外,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