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帆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5号1栋8楼802室
联系人及电话:胡春艳,13880614549
采购人名称: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江东路98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锐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16层21号
四川帆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新能源汽车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73)通过现场递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6月6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6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与我公司所投一体机为同一品牌(海信-86WR32A),经过电话与制造厂家联系,制造厂商并未给中标单位提供该产品强制节能认证证书,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未提供该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应取消中标资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5项第2小项2.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请求:请查明中标单位所投产品“触控一体机”是否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依据标准(GB 21520)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未提供该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应取消中标资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2.1第5条第2款“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由此可知,该项目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出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不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因此贵公司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成都锐峰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贵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