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广安睿恒同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东段9号3幢110号
联系人及电话:兰睿,18086973983
采购人名称: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152号
相关供应商: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北段38、40号附1、2号
广安睿恒同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就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采购广安友谊中学官盛校区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98)通过现场递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6月14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6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长虹空调KFR-35GW/ZDHID(W2-G)+R2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与招标文件不符。
事实依据:中标长虹空调KFR-35GW/ZDHID(W2-G)+R2的电辅加热功率为1050W。
质疑事项2:中标产品无《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中标产品无此证书。
质疑事项3:中标海信空调KFR-72GW/G860D-X1的技术与性能指标与招标文件不符。
事实依据:海信空调KFR-72GW/G860D-X1的参数中制冷量:5100W;制热量:7000W,招标文件要求为★制冷量:≥7200W,制热量≥9500W。
请求:取消公示的供应商中标,依次递补供应商家中标。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和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说明,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对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和质疑说明的核查,其提供的响应产品铭牌标识和产品技术参数表响应显示长虹KFR-35GW/ZDHID(W2-G)+R2辅热电加热额定功率为1050(PTC)W。我中心认为其对1.5P空调“6.电辅加热:≤1000w(PTC);”的响应为负偏离,但该项为非实质性参数,允许负偏离。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2.1第5条第3款“本项目采购无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本项目采购1.5P空调、3P空调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响应报价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我中心认为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作为响应报价相同的情况下排名使用,产品无《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也可参与该项目。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2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根据对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和质疑说明的核查,其提供的响应产品铭牌标识和产品技术参数表响应显示海信KFR-72GW/G860D-X1的制冷量为7300W,制热量为9600W。我中心认为其对3P空调“★2.制冷量≥7200W;★4.制热量≥9500W;”的响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贵公司未提供事实依据来源,我中心无法查证。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2、3均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贵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