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积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A区6栋二层51号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广播电视台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万盛西路33号
四川积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就广安市广播电视台采购融媒体中心办公配套设施一批(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189)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9月20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9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我公司对该项目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发起价格澄清说明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发起的时间于开标当日21:00和22: 04在四川省采购一体化平台发起价格澄清成本组成说明,此时间已是下班正常休息时间;代理机构发起两次均未对我公司授权的投标人员进行电话及短信通知,导致两次提出的价格澄清成本组成说明没能及时响应,致使我公司被废标。此次对我公司投标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果使我公司遭受到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四川省采购一体化平台信息通知截图。
质疑事项2:我公司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报价为:798127.00元,我公司结合进货成本、人工、运输、税费及合理利润;秉承合法经营,良性竞争的经营理念,保证货物的品质及优质的服务,控制销售利润在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二之间,因此报出了公道合理的以上价格。而此次采购活动中标单位的中标金额为1,627,252. 00元,此价格完全不符合市场行情并高于零售价很多,此报价在行业中属于暴利。
事实依据:成本组成表、询价单、中标截图。
质疑事项3:评审改变了中标结果。成本组成说明旨在有效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争以及超低价中标导致投标产品质量低劣;对于此次招标采购活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最低,所投产品共提供检测报告25份,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及采购相关要求,所以此次报出的价格合理公道(详见价格组成说明)。作为评审专家对招标产品性能、质量、工艺、成本等聚专业所长了然于心,具备专业评审主观思维展开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作为评审专家应恪守专家本职,不有意为改变中标结果而为之。
请求:综上所述,我公司申请停止此项目,重新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处理改变中标结果的评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暗箱操作相关责任人。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8条和第四章4.3.4第二款可知,解释、澄清、说明的发起者为询价小组不是代理机构,询价小组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解释、澄清、说明,未有法律法规要求解释、澄清、说明需代理机构电话及短信通知供应商。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询价小组发起评审邀请时间分别为2023年9月14日21:00和22: 04,该项目评审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22:45分,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4.3.4第五款“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前,供应商应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询价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贵公司因下班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响应询价小组发出评审邀请,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通过对参与该项目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核查,成交供应商广安市广安区协创办公用品经营部的报价符合采购文件报价要求,且为所有实质性响应通过的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贵公司提供的成本组成表和制造商报价单中未载明品牌信息,不能证明成交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成本价或进货价,以此断定高于零售价、暴利等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2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8条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的,询价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该项目最高限价1660000.00元,最高限价的50%为830000.00元,贵公司报价798127.00低于最高限价的50%,属于采购文件第二章第8条约定情形,贵公司未在询价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书面说明,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我中心认为询价小组的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该项规定。因此,质疑事项3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该项目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提供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评审现场人员禁止进入和可以进入的区域范围,将评审现场各区域纳入电子监控范围,并维护好评审现场工作秩序,禁止非评审现场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评审过程中,评审现场中的评审区域,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外,采购组织单位负责为评审提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需要现场演示或者谈判、磋商、报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只能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且满足要求后,应当立即离场;采购组织单位负责现场复核工作人员,只有在按照本规程规定现场复核环节,并在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可以进入,且现场复核结束后,应当立即离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2、3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