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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成都艾恩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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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成都艾恩科技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新科大道248天府创智湾6号楼第77B

 编:611435

法定代表人:杨兴山

联系人:王洋     联系电话:13679017808

采购人: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江东路98

成都艾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新能源汽车三电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16012024000239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41018通过现场提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采购心于1018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1018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根据中标结果公告信息,我司质疑山西宁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条之规定。

广安市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1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山西宁志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0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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