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四川犇藤九州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1栋2单元15层1507号
邮 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宗瑞银
采购人:广安市档案馆
地 址: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800号
四川犇藤九州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广安市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备份中心基础硬件及软件)(三次)(项目编号:N5116012024000169)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4年10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采购中心于10月31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10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我公司根据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得知广安市档案馆广安市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备份中心基础硬件及软件)(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超网实业(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但我们在查看公告时发现该公司所提供的电脑,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以及虚假响应等情况。
广安市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超网实业(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