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青羊区兴蓉诚意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东珠市街20号
邮 编:610000
采购人: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
地 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152号
青羊区兴蓉诚意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认为智能交互一体机(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5000136)的评审过程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采购中心于7月16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当日依法受理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公正评审。评审专家未核实检测报告的CMA资质范围,主观判定我单位“未实质性响应技术要求”,而对其他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未提出同等要求。存在评审标准执行不一致。
广安市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该项目供应商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四十条 “(二)询价。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