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成都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石羊街道888号人居汇城中心6号楼7楼
邮 编:610041
采购人:小平干部学院
地 址: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201号
质疑供应商认为后勤综合保障服务项目(三次)(项目编号:N5116012025000058)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采购中心于7月31日收到质疑函,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7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8月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贵州阳光金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的情形。
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存在重大缺陷,属应当停止评标情形。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
贵公司此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此项质疑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存在重大缺陷,属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的回复。
3.被质疑人提供的关于后勤综合保障服务项目(二)质疑的情况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8月7日